患儿死亡,儿科医生要被追刑责,疑是当事医生公开发文为自己辩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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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年无休,死亡事医生篇篇精选

来源:微信公众号“金水路7号站”
栏目:2026年特别关注栏目第166期

元芳按:需澄清两点事实:
1. 经媒体公开报道证实,儿科该医院确实发生了此事件,医生疑当时间、被追辩护经过及涉事医生姓氏均吻合,刑责但无法验证该自媒体账号是自己否确为医生本人所有。
2. 本号仅做客观关注,患儿不发表主观观点。死亡事医生


一、儿科 当事医生公开信全文

以下为一篇自媒体发布的医生疑当文章,据称来自本案当事人:

各位朋友:

大家好。被追辩护我叫韩杰,刑责系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执业医师,自己也是患儿本案当事人。自事件发生以来,我未在网络上发布任何回应。起初,我寄希望于医院能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此次医疗纠纷,厘清诊疗责任。然而,事态发展完全超出预期,我本人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并面临刑事追责,这一结果令我难以接受。

现将当年患儿就诊全过程完整、客观地还原如下:

1. 初诊与家属沟通
2024年2月17日凌晨3点左右,患儿家属带孩子至我院急诊。家属自述孩子已呕吐两天,要求直接开具药物及输液治疗,自行判断为急性肠胃炎,并出示了2024年2月16日上午在抚州市市立医院完成的血常规报告,显示各项指标无明显异常。

结合患儿临床表现,我判断需拍摄腹部立位片以排查肠梗阻风险。此时患儿父亲情绪急躁,称通过网络检索认为仅为普通肠胃炎,不认可拍片必要性,随即抱孩子离开。随后,患儿奶奶单独返回诊室,表示家属商议后同意进行影像检查。拍片结果提示患儿存在肠梗阻。

2. 治疗方案与入院
我当场调取电子影像胶片,向家属详细解读病情,并结合患儿当时身体状况制定初步方案:先通过输液补液、对症缓解不适,采取保守治疗并持续监测;若病情加重,则立即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。家属同意先在我院接受保守治疗。

患儿办理入院后,我同步安排了血液生化及电解质抽血检查,结果均未提示明显异常。因就诊时间为凌晨,医院B超科室无值班人员,且患儿当时无腹痛、严重腹胀等表现,综合评估后未安排B超检查。

3. 病情变化与交接班
当日早上7点,患儿奶奶告知医护人员,孩子排出大量绿色稀便。

上午8点多,我完成与下一班医师的交接。接班医师先在电脑中调取患儿病历及全部检验报告,随后带领我们前往病房统一查房。上级医师查看患儿状态后,指示延续原有补液方案以缓解脱水症状,并持续观察病情。

查房结束后,我回到办公室完成上级医师查房记录,随即打卡下班。此后,我不再知晓患儿后续诊疗情况。家属称孩子病情突变时未能找到医护人员,对此我从未收到医院任何通知,直至次日到岗上班,才得知患儿已转往其他医院救治。

4. 时间线说明
患儿从入院至转院,在我院停留时长仅约10小时。我的法定值班时段为2024年2月16日早8点至2月17日早8点,当日下班打卡记录均可查证。

以上是我全程接诊、处置该名患儿的完整客观事实。今日还原经过,并非为了规避责任。我认可诊疗过程中存在疏漏,但始终无法认同自身行为达到触犯刑法、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程度。此刑事判决结果令我难以理解,恳请社会各界客观评判。

5. 关于死亡原因与尸检的说明
另需说明,本案未对患儿进行尸检,无法精准确定确切死亡原因。江西省儿童医院出具的最终死亡诊断包含五项:
1. 呼吸心跳骤停(骤停时长不超过20分钟);
2. 感染性休克;
3. 肠梗阻;
4. 嵌顿性腹股沟疝;
5. 多脏器功能衰竭。

结合完整诊疗过程及省级三甲医院的死亡诊断,我对以下问题存在疑问,这些问题在一审、二审庭审中未得到清晰、完整的答复,现向公众提出,望理性分析:

  • 疑问一:交接班后的责任界定
    我已按时下班离岗,后续未接到医院任何病情变动通知。依照行业规范,我是否还需对患儿后续病情变化承担责任?这种追责方式让我深感无妄之灾。

  • 疑问二:病因判定与转运合理性
    引发肠梗阻的病因众多,为何司法机关直接判定根源为嵌顿性腹股沟疝?且该嵌顿疝的发作时间无法确定,无法区分是入院前、治疗期间还是转运途中产生。
    当日早间上级医师共同查房评估,并未要求立即转诊外科,而是安排在儿科保守观察,这是否说明当时患儿并未出现嵌顿疝症状?但一、二审法院均直接认定患儿入院时已出现嵌顿疝,该结论缺乏实质证据支撑。
    此外,当日下午2点,外科值班医师是最后接触患儿的医护人员,当时是否存在嵌顿疝症状尚无明确说明。家属自行驾车耗时近两小时将孩子送往省儿童医院,而非选择距离更近的市第一人民医院,患儿当时的身体条件是否支持长途转运?以上关键问题,当日外科值班医师及办案机关均未给出合理解释。

  • 疑问三:首诊负责制与责任分摊
    我仅是患儿就诊环节中的一名首诊医师。患儿此前曾就诊于抚州市市立医院,后续又转入江西省儿童医院救治,为何全部诊疗责任只集中归咎于我一人?判决结果是否存在私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区别对待的考量?我无法接受独自承担全部负面后果。我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医疗事故罪?


二、 此前媒体报道摘要

综合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,小航症状体征典型,诊断并不困难,及时手术治疗预后良好。医方漏诊实属不该,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健强第五医院在本案中承担85%的过错责任。

陆先生(患儿家属)表示,除了追究医院责任,他更要追究在这次医疗事故中毫无底线、丧失医德的医生韩某与罗某的责任。陆先生称,事后他向当地卫健委举报,但对于抚州市临川区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他认为这一处罚无关痛痒,仅予以警告并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。

2024年6月14日,当事医生被刑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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