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定罪未变,嫁人但刑期调整为缓刑。女生”6月30日,被父被判苟某菊向红星新闻确认,亲和她已收到二审判决书,舅舅并对最终结果表示认可。偷偷逃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,后人缓刑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,生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重婚罪审缓刑一年。改判
据红星新闻此前披露,嫁人十八年前,女生尚未完成初中学业的被父被判苟某菊,被父亲苟某林及舅舅李某军从贵州织金县带至湖南双峰县。亲和二人通过一纸协议,舅舅将当时未满16周岁的苟某菊“嫁”给当地男子黄某来。婚后因感情破裂,苟某菊选择离家出走。在外期间,她与向某泽同居并育有两名子女。随后,黄某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▲二审判决书
今年3月26日,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5)湘1321刑初148号一审刑事判决:认定苟某菊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,其行为构成重婚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(此前报道>> 《一桩重婚罪调查:被迫成婚,逃离后 “获罪”》)
苟某菊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,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对苟某菊构成重婚罪的定性予以维持。
二审法院查明,苟某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,并与黄某来、向某泽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,取得了黄某来的刑事谅解书。黄某来请求法院对二人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法院指出,本案源于夫妻矛盾,双方均负有相应责任。综合考虑苟某菊二审认罪认罚态度、纠纷已实质性化解、以及需抚养年幼子女等实际情况,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从轻处罚。
最终,娄底中院作出终审判决:
一、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;
二、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;
三、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
编辑 张寻
审核 王光东